2007年6月22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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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躲债 保证人死亡 谁来还款?
永康法院判定:保证人的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通讯员 童超 徐廉球 本报记者 余春红

  追债追到保证人的继承人身上
  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能偿还,保证人却又死亡,谁来承担还款义务?永康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保证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保证人的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与借款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陈某与李某是同村人,两人关系一直不错,陈某经济情况一般,李某家境则比较殷实。2004年,陈某想在市区买一套房子,但苦于手头的钱不够,于是便想找李某借钱,但又不好意思直接开口。于是,思来想去,陈某想到一个好办法——让李某为自己的贷款做保证人。
  陈某将这一想法告诉李某,并说自己想向银行借款3万元,而且只借一年。李某觉得3万元不是什么大数目,而且两人关系也还不错,就答应了陈某的要求。
  2004年10月28日,陈某与信用社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7.8‰;同时信用社又与李某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催讨车旅费、诉讼代理费)。
  合同签订后,陈某如愿拿到了钱,并且很快花完。2005年1月,李某因病去世。还款期限到后,陈某并没有还款,而且还玩起了失踪。信用社找不陈某,就去找保证人,结果一查才发现保证人也已经去世。信用社决定向保证人的继承人催款,但李某的家人态度非常坚定:他们并不知道李某为陈某担保贷款的事,也不会为他还款。
  无奈之下,信用社将陈某以及李某妻子、儿子一起告到永康法院,要求陈某归还3万元及利息,李某的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继承人被判在遗产范围内担责
  庭审中,李某的继承人反应很激烈。他们认为,李某做保证人一事根本没和家里商量,应属于李某的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也不是家庭共同债务,他们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而陈某则继续失踪,没有出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作为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李某作为保证人,在陈某不能还款时,应负连带清偿责任。现在陈某无法还款,保证人李某已死亡,保证债务转为其个人债务,其继承人理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进行清偿,除非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而李某的继承人并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所以他们应在继承范围内对陈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日前,永康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的妻儿在继承李某遗产的范围内对陈某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